礦安〔2025〕13號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持續強力推進“八條硬措施”硬落實的通知
發表時間:2025/4/22 瀏覽次數:2160
一、深化“學鐵規、明責任、硬落實、保安全”專項活動。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監管監察部門)要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學鐵規、明責任、硬落實、保安全”專項活動方案>的通知》(礦安〔2024〕72號)要求,持續在剛性抓宣傳貫徹、監督檢查、打非治違、超前預防、隱患排查、能力作風、曝光警示上狠下功夫,不斷鞏固深化專項活動成果;
要定期分析“八條硬措施”硬落實進展情況和短板不足,研究推進硬落實舉措。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以下簡稱各省級局)作為牽頭部門,要會同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聚焦2024年度專項活動的盲點斷點、短板弱項,堅持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有的放矢提出2025年深化專項活動目標任務和具體舉措,并納入礦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年度任務清單一體推進,進一步提升“學鐵規、明責任、硬落實、保安全”的行動自覺,營造持續抓落實的良好氛圍。
二、全面開展“八條硬措施”硬落實成效復盤檢驗。
各地要主動對號入座“八條硬措施”以及細化的礦山企業、地方監管、國家監察各15條和屬地政府6條責任任務清單(以下簡稱“三個十五、一個六”責任清單),全面復盤檢驗硬落實成效。
監管監察部門要復盤檢驗是否重拳出擊“打非治違”,是否嚴格項目審批和安全生產許可,是否嚴格事故調查和警示教育,是否有力促進礦山企業圍繞“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重大災害治理、從業人員素質提升”等方面進行復盤自查;
要將礦山企業2024年“八條硬措施”硬落實情況納入抽查檢查重點內容,對不落實、假落實、軟落實的礦山企業,加大通報、曝光及約談力度,并列為年度執法重點對象。
各省級局要復盤檢驗是否強化礦山安全國家監察“督政”,將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復盤檢驗情況納入年度首次“督政”重點內容,當好“吹哨人”,及時下達問題整改建議函,問題突出的要向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主要領導專報。
三、持續壓實礦山安全生產各方責任。
監管監察部門要緊扣“三個十五、一個六”責任清單,進一步推動各方明責、知責、履責、盡責;要將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到現場履職情況作為抽查檢查重點,對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要強化全過程執法監督,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倒查機制,嚴肅開展現場執法監督和責任倒查。各省級局要堅持多通報、多發督促函、多暗訪、多曝光,年度內至少向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主要領導專報一次“八條硬措施”硬落實工作情況,推進地方人民政府和各地安全生產委員會加強統籌協調,落實屬地責任,確保各地治本攻堅任務上下銜接、有序推進;對報而不回、推而不動、動而無效的,要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提級推動。
四、強力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
監管監察部門要強化重大事故隱患數據庫管理,嚴格審核把關、定期復盤分析,推動實現本地區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全量匯總、動態清零;
要督促礦山企業健全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機制,每月由主要負責人至少組織一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通過礦山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及時填報自查自改情況;
要推動礦山企業在2025年6月底前建立并實施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充分調動和保護群眾監督舉報的積極性;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隱患跟蹤督辦和責任倒查機制,壓實整改責任,舉一反三抓好閉環整改;對同類重大事故隱患反復出現、屢改屢犯、弄虛作假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責任,有上級公司的,要嚴肅倒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
五、嚴厲打擊重大非法違法生產行為。
監管監察部門要嚴厲打擊隱蔽工作面、監測監控系統和技術資料造假、不按設計施工、非法違法分包轉包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借鑒山西省煤礦采掘紅線管理等經驗做法,劃定紅線、限定范圍,精準監管、有效防范,持續出清隱蔽工作面、超層越界等重大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
綜合運用約談、曝光、追責問責、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行刑銜接等手段,嚴懲非法違法生產等行為,強力推進礦山企業依法依規辦礦管礦,鞏固深化“打非治違”工作成效。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至少向上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報送1個典型案例。
六、大力推動重大災害超前治理。
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按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規范》(KA/T 22—2024),查清3-5年內生產、規劃等區域隱蔽致災因素,通過礦山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填報普查成果,實現“一張圖”管理;
要督促井工煤礦對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通風安全監管監察的指導意見》(礦安〔2024〕143號),2025年6月底前開展通風系統大排查,有效防范通風安全系統性風險;
要推動地方政府對連片礦區統籌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強化對礦山周邊山體地質災害風險隱患的排查治理。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發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險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礦,開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不得組織生產。各省級局要按照不低于20%比例,對評估合格的煤礦進行抽查驗證。
七、持續補強礦山從業人員素質“軟肋”。
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配齊配強符合條件的“五職”礦長和“五科”專業技術人員,通過礦山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填報相關人員信息;要推動礦山企業加強安全班組建設,著力培養并選樹一批優秀班組長和特種作業人員;
要積極引導和推動國有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安監局長(部長)“進班子”,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礦山救護隊由上級公司垂直管理,全面提高礦山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自律制約能力;要落實“逢查必驗”“逢查必考”制度,督促礦山企業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培訓機構管理,開展礦山安全培訓機構條件復核,持續打擊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推動2025年底前全國礦山安全培訓教室視頻連至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聯網率達到90%上。各省級局要會同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五職”礦長安全教育專題培訓,提高“關鍵少數”履職能力水平。
八、嚴把礦山安全審核審批準入關。
各省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非煤礦山落后產能淘汰退出中長期規劃,明確本年度“三個一批”任務,2025年底前實現全國大中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占比同比增加2個以上百分點;
要嚴格執行省級范圍內等量或者減量置換控制尾礦庫總量政策,推動運行至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以及“頭頂庫”、無生產經營主體尾礦庫、停用時間超過3年的尾礦庫實施閉庫治理并銷號,2025年底前實現全國尾礦庫總量減少2%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復工復產驗收等終身負責制,對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責問責。
九、著力提升礦山安全監管監察效能。
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以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規范礦山安全執法行為的部署要求,完善分類分級檢查辦法,嚴格按計劃開展執法檢查,強化監管監察聯合執法,推動礦山安全行政執法減量、提質、增效;
要強化礦山安全重點縣、重點企業攻堅整治,推動建立“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工作方案,落實動態調整工作機制,2025年底前實現全國礦山安全生產重點縣和煤礦重點企業“摘帽率”超過40%堅持寓執法于服務之中,推廣對湖南能源集團瓦斯專項幫扶工作經驗,加大對各類重點企業專項幫扶力度,指導礦山企業解決一批制約安全生產的深層次、根源性、老大難問題。
十、切實增強安全宣傳和警示教育穿透力。
監管監察部門要強化宣貫“補課”,對重點縣、重點企業以及2024年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或者涉險事故)和宣貫未覆蓋的礦山企業,組織開展“八條硬措施”專題宣講和針對性指導解讀;要著力構建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不敢瞞、瞞不住”的長效機制,強化事故警示教育,及時發布典型事故警示信息和事故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督促礦山企業開展全員集中培訓,增強警示震懾效果;要加強礦山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優質礦山安全文化直達基層機制,推出一批礦山安全文化優秀案例,使安全生產理念深入礦區、深入一線、深入人心。(以上內容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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