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
發表時間:2025/4/29 瀏覽次數:209

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省有色地質局、省地質調查局,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廳機關各處、室、局、事業單位: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切實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水平,促進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云南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關于印發云南省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現就全面推進我省綠色礦山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一)新建礦山。應按照云南省省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附件1),編制綠色礦山建設計劃(提綱詳見附件2),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和進度,向所在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作為接受監督檢查的依據。在采礦權出讓時將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納入出讓合同。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和環保設施建設“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要求同步建設綠色礦山,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起2年內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
未按合同約定按期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驗收不合格的,依法將其列入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失信懲戒,同時責令其繼續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
(二)大中型生產礦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5月底前完成與礦山企業綠色礦山建設合同(格式詳見附件3)簽訂工作,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進度、時限、要求和違約責任。礦山企業應同步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提綱詳見附件4),向所在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作為接受監督檢查的依據。
(三)小型生產礦山。各州(市)結合區域自然地理、礦種、開采方式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區綠色礦山建設目標任務。
(四)改擴建礦山。參照新建礦山標準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其中,需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的,參照新建綠色礦山標準簽訂出讓合同;無需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的,參照持證在產礦山標準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
(五)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強管理,重點做好閉坑前的污染防治,嚴格按方案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恢復植被等生態修復工作。
二、規范綠色礦山遴選流程
(一)企業申報。礦山企業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滿足遴選先決條件且自評達到標準要求的,通過云南省綠色礦山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請。
(二)縣級初審。縣(市、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充分征求同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意見,對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并將初審結果告知礦業權人。初審通過的,按程序報送州(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州級復審。州(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后,將復審結果告知礦山企業。
(四)礦山自評。復審通過的礦山企業應對照行業標準和評價指標開展自評,提交綠色礦山建設自評估報告(提綱詳見附件5),礦山企業對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五)第三方評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提交自評估報告的礦山開展現場核查評估。
(六)省級復核。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對通過第三方評估的礦山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核查。
(七)公示公開。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公示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礦山名單,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三、優化完善評價指標
從礦區環境、資源開采、資源綜合利用、綠色低碳、生態修復與環境治理、科技創新與規范管理等方面因地制宜,細化量化,突出行業重點,制(修)訂符合云南實際的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鼓勵有條件的礦山企業,積極制定企業標準并實際應用。建立省級綠色礦山評價指標動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和評估,及時更新評價指標。
四、嚴格第三方評估管理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加強第三方評估規范管理。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業務能力。評估人員應熟悉綠色礦山相關政策和標準,涵蓋地質、采礦、選礦、生態、環境等專業,能夠長期穩定開展評估工作(具體工作要求見附件6)。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嚴格對照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編制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并附核查記錄及影像資料,嚴禁向礦山企業收取評估費用,簽署真實性承諾,確保結果公平、公正。
五、嚴格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
綠色礦山企業要積極鞏固綠色礦山建設成效,定期開展自評,形成年度自評估報告(提綱詳見附件7),及時發現問題短板,積極整改,持續提升建設水平。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每年定期組織專家(專家庫管理要求見附件8)開展綠色礦山實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
對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及時按程序移出名錄(移出名錄情形詳見附件9)。被移出云南省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1年內不得申報省級綠色礦山,期滿后,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重新申報。國家級綠色礦山原則上從省級綠色礦山中擇優推薦,遴選工作根據自然資源部有關要求組織開展。被移出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的,3年內不得申報。期滿后,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重新申報省級綠色礦山。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對納入國家、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礦山用地予以支持,多途徑、差別化保障采礦用地合理需求。一是統籌用地規劃。各地在州(市)、縣(市、區)、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或評估調整時,要合理安排綠色礦山項目新增用地布局、規模和建設時序,納入采礦項目清單。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依法優先將綠色礦山建設用地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二是多渠道保障計劃指標。對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省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項目,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規定統一確認配置計劃指標;未納入清單的綠色礦山項目,可使用年度計劃指標、增減掛鉤指標、復墾修復騰退指標保障新增建設用地,多渠道滿足綠色礦山項目建設用地計劃需求。三是按照《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有序開展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工作的通知》要求,鼓勵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復墾修復采礦用地,企業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產生的騰退指標,可優先用于其在我省范圍內的采礦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歷史遺留廢棄礦山復墾修復產生的騰退指標可按規定在全省范圍內流轉使用;涉及新增耕地擬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的,統一納入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管理使用。
(二)加大用礦政策支持。符合協議出讓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夾縫區域、已設采礦權深部上部及歷史開拓工程納入礦區范圍情形的,允許優先以協議出讓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企業。
七、加強宣傳推廣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微信公眾號等媒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推廣活動,努力營造全社會廣泛關注、共同參與綠色礦山建設的良好氛圍。各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到年度宣傳教育工作中,宣講相關政策要求,樹立先進典型,及時將經驗做法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八、加強監督監管
嚴格落實國家、省關于“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優化檢查方式,可以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監管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以及“企業安靜期”等相關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提升監管效率,著力構建全省統一的綠色礦山智慧監督監管體系,強化自然資源部門在礦產資源領域的監督監管。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2025年4月17日
來源: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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