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基礎性地質調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戰略性礦產資源、重點成礦區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首次以法律條文確立構建“中央統籌、省級發力、市縣補充”的三級協同地質調查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地質調查工作存在央地權責不清等問題,需要加強對中央與地方地質調查工作的統籌部署與協同推進。《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劃分改革方案》,對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劃分作出重要規定,在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缺乏法律的剛性約束和省市縣級職責邊界的規定。新礦法第三十條,為構建“中央統籌全國性調查、省級發力區域性評價、市縣補充精細化調查”的三級協同地質調查體系提供法律保障,并將有力推動全國地質調查工作形成“一盤棋”,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足生態文明建設和能源資源安全保障,負責全國性、跨區域及海域的基礎性地質調查,主要任務包括:組織實施全國陸域1∶5萬及更小比例尺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地質調查,統籌開展海域基礎地質調查;持續更新1∶25萬至1∶400萬中小比例尺地質數據,構建國家級動態地質數據庫,促進數據互聯互通;創新地質調查及礦產勘查理論、技術、方法、裝備,建立健全標準規范體系。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上啟下,重點開展轄區內成礦區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等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主要任務包括:組織實施轄區內1∶5萬、1∶2.5萬及更大比例尺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地質調查,開展戰略性礦產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統籌跨市域成礦區帶資源調查及礦產勘查,開展戰略性礦產勘查區塊優選,并及時組織出讓;全面實施綠色勘查,推動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保護協同;保障地質調查的外部環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市縣級地質調查工作。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精準服務為導向,根據本地民生保障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1∶1萬及更大比例尺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服務本地國土空間規劃及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礦區生態修復等。
“中央統籌、省級發力、市縣補充”三級協同地質調查體系的構建,預示著我國地質調查管理邁向“安全有保障、發展有支撐、民生有溫度”的新格局,將推動我國礦產資源管理實現“戰略安全”與“民生福祉”的雙贏。未來,隨著全國礦產資源數據庫的完善與人工智能技術的普及,地質調查成果將更好地轉化為發展動能,為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重要支撐。